商品下架原因提示售价不能高于平台品目通用资产配置标准,原因是上架商品的品目纳入《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》,
关于印发《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》的通知-鲁财资〔2019〕
省直各部门、单位:
现将《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执行中有何问题,请及时向我们反馈。
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,健全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,保障省级部门、单位运行,根据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35号)、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36号)有关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标准。
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监察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、民主党派机关、社会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、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(以下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)。其他类别事业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,驻济以外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属地原则执行当地标准。
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、家具,是指满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、家具,不含专业性、涉密性的办公设备、家具。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资产,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的原则,从严控制。
第四条 本标准是省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、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调剂、处置等工作的基本依据。
第五条 本标准主要包括配置数量上限、价格上限、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。
配置数量上限是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、家具的最高数量标准。具体数量由单位结合机构设置、办公场所安排和编制内实有人数等情况,在上限内合理配置。
价格上限是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、家具的最高价格标准。具体价格由各单位按照节约原则合理配置。
最低使用年限是通用办公设备、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。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,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,原则上不得更新。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,应当继续使用。
第六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的规定,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、稳定性、兼容性,且能耗低、维修便利的设备,不得配置高端设备。
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,符合简朴实用要求,不得配置豪华家具,不得使用名贵木材。
第七条 本标准实行动态调整,根据经济社会发展、物价水平和有关政策调整等因素,适时予以调整。
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内设机构职能、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,在不超出本标准规定限额内,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、家具的配置。
第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《山东省省直行政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(2013版)》(鲁财办发〔2013〕7号)和《山东省省直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(2014版)》(鲁财办发〔2014〕20号)同时废止。
附件: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表
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表 | |||||||||
资产品目 | 数量上限(台、套、件、组) | 价格上限 | 最低使用 | ||||||
办 | 台式计算机 系统软件) | 1台/人 | 非涉密单位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%计算,涉密单位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0%计算。 | 5000 | 6 | ||||
便携式计算机 系统软件) | 1台/处级、厅级岗位 |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%计算,外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便携式计算机数量,同时相应减少台式计算机数量。 | 7000 | 6 | |||||
打 | A4 | 黑白 | 根据办公场所分布合理配置 | 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60%计算,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配置A3或A4打印机,其中A3打印机数量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%。 | 1500 | 6 | |||
彩色 | 2500 | 6 | |||||||
A3 | 黑白 | 7500 | 6 | ||||||
彩色 | 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% | 15000 | 6 | ||||||
票据打印机 | 根据单位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。 | 3000 | 6 | ||||||
复 | 普通 | 根据办公场所分布合理配置 |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%计算。 | 15000 | 使用6年或复印30万张 | ||||
高档 | 1台/单位 | 35000 | |||||||
一体机/传真机 | 1台/单位内设机构(处、室等) |
| 2500 | 6 | |||||
扫描仪 | 根据办公场所分布合理配置 |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%计算。 | 4000 | 8 | |||||
投 | 固定式 | 根据会议室使用面积合理配置 | 会议室面积在50(含)平方米以上的可以配置1台。 | 26000 | 8 | ||||
便携式 | 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|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%计算。 | 10000 | 8 | |||||
数 | 普通 | 1台/单位内设机构(处、室等) | 主要承担宣传、执法业务的单位经批准可以按需增加配备。 | 3500 | 6 | ||||
高档(含镜头和其他配件) | 1台/单位 | 15000 | 8 | ||||||
数码摄像机 | 1台/单位 | 主要承担宣传、执法业务的单位经批准可以按需增加配备。 | 6000 | 8 | |||||
碎纸机(可带光盘 粉碎功能) | 根据办公场所分布合理配置 |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%计算。 | 1200 | 6 | |||||
电视机 | 根据办公场所分布合理配置。 | 5000 | 6 | ||||||
资产品目 | 数量上限(台、套、件、组) | 价格上限 | 最低使用 | ||||||
办 | 办公桌 | 1套/人 | 厅级:4500 | 15 | |||||
处级及以下:3000 | |||||||||
办公椅 | 厅级:1500 | 15 | |||||||
处级及以下:800 | |||||||||
沙发 | 三人 |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,厅级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双人以上沙发和2个单人沙发;处级及以下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双人以上沙发或2个单人沙发 | 3000 | 15 | |||||
双人 | 2000 | 15 | |||||||
单人 | 1500 | 15 | |||||||
茶几 | 1个/办公室 | 1000 | 15 | ||||||
桌前椅 | 配置数量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% | 600 | 15 | ||||||
折叠椅 | 配置数量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% | 150 | 15 | ||||||
书柜 | 厅级:2组/人 | 厅级:2000 | 15 | ||||||
处级及以下:1组/人 | 处级及以下:1200 | ||||||||
文件柜 | 厅级:2组/人 | 厅级:2000 | 20 | ||||||
处级及以下:1组/人 | 处级及以下:1000 | ||||||||
保密柜 | 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| 3000 | 20 | ||||||
衣橱(更衣柜) | 1组/办公室 | 厅级:2000 | 15 | ||||||
处级及以下:1000 | |||||||||
会议桌 | 根据会议室使用面积合理配置 | 会议室使用面积在50(含)平方米以下:1400元/平方米;50-100(含)平方米:1000元/平方米;100平方米以上:800元/平方米 | 20 | ||||||
会议椅 | 根据会议室使用面积和会议桌大小合理配置 | 600 | 15 | ||||||
备注:1.配置具有组合功能的办公家具,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资产的价格之和。 | |||||||||
2.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件家具的价格。 | |||||||||